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2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277號原告 嚴桂川 訴訟代理人 劉炯意 律師複代理人 嚴天琮 律師被告 嚴清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行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一百年二月二十一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100年1月27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一馨
法官高士傑法官蔡惠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月27日
書記官李清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