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婚字第7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婚字第7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1年度婚字第705號原告 張國春 上列原告與被告 莫麗枝 間離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請求離婚部分,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規定,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日5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2日
家事法庭法官郭妙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2日
書記官張雅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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