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0年度再易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0年再易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再易字第21號再審原告 嚴清埤 再審被告 嚴桂川 訴訟代理人 劉烱意 律師複代理人 嚴天琮 律師上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8月30日本院確定判決(100年度上易字第142號),提起再審之訴,已于101年1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茲以尚有調查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101年2月16日下午4時55分在本院第二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月11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光秀
法官莊俊華法官李文賢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月11日
書記官尤乃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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