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度法字第1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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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法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變更捐助章程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法字第13號聲請人 許淑敏
吳昆明 林貢虎 許舒博 黃明徹 許繼峯 李文慶 李鴻猷 丁信仁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環球技術學院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環球技術學院捐助章程准予補充變更如附件。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環球技術學院之董事長、董事,財團法人環球技術學院為因應將來同一學校法人可設立數個學校及法人之發展,配合私立學校法第10條第1項規定,修訂組織及管理方法,增訂第二章董事會、第三章監察人,並依學校財團法人捐助章程訂定準則更名為環球學校財團法人,為此請求裁定准予變更捐助章程等語,並提出環球技術學院第七屆董事會九十八學年度第三次董事會議、教育部民國99年9月17日台技㈡字第0990152920號函、財團法人環球技術學院捐助章程修正案條文修正對照表、財團法人環球技術學院捐助章程、法人登記證書為證。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三、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環球技術學院捐助章程如附件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62條、第63條之規定,徵詢主管機關教育部及通知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陳述意見,教育部認因私立學校法於97年1月16日修正公布施行,各學校財團法人依規定須全面檢視原定捐助章程並配合修正。財團法人環球技術學院第7屆董事會於99年7月27日召開98學年度第3次會議,決議修正捐助章程,並經報請本部於99年9月17日臺技㈡字第0990152920號函核定在案,此有教育部100年1月25日臺技㈡字第1000012632號函在卷可稽,而檢察官亦認本署100年度民參字第1號財團法人環球技術學院法定聲請人許淑敏等9人聲請變更捐助章程一案,經審核於法並無不合,有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1月12日雲檢文宇100民參1字第01098號函附卷可參。
本院審酌上情認為聲請人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秋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1月27日
書記官官佳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