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附民字第68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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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附民字第6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106年度附民字第683號原告 呂艷梅 被告 黃志豪
陳逸旻 上列被告之法定代理人 陳如志 被告 柳晉唯
李宗憲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年度訴字第1947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2月13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高思大
法官楊萬益法官湯有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2月13日
書記官黃美雲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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