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交易字第6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交易字第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交易字第64號上訴人即被告 杜宜祥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8年1月11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
3項、第36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杜宜祥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本院10
7年度交易字第64號判決判處罪刑在案。上訴人雖於法定期間內提出上訴,惟上訴狀並未敘述具體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本院乃於民國108年4月25日以裁定命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提出上訴理由狀,該裁定業於108年5月6日送達上訴人上開住所,並由上訴人之同居人收受無訛,此有上開裁定書、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茲上訴人於前揭裁定送達後迄今已逾7日,猶未以書狀補提上訴理由於本院,揆諸前揭法條意旨,本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6月19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梁志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今巾中華民國108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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