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附民字第6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670號原告 張祐慈 被告 張乾旺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06年度易字第306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2月13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江奇峰
法官莊宇馨法官林德鑫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思賢中華民國107年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