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附民字第9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965號原告 阮氏容 被告 陳志帆
郭俊男 上列被告因請求賠償損害案件(106年度易字第133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然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6月19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呂如琦
法官許自瑋法官何宗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施懿珊中華民國108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