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2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字第290號原告 游阿丹 訴訟代理人 呂理銘 律師被告 游皓程 兼法定代理人 詹孟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471萬3,040元(詳如附表計算式),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萬9,3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6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廖珮伶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6月20日
書記官陳𥴡濤附表┌─┬──────┬────────┬───────┬──────┬───────────┐│編││││││││土地坐落│土地面積│公告現值│權利範圍│訴訟標的價額││號││(單位:平方公尺)│(單位:元/平方││(單位:新臺幣│││││公尺)││,元以下四捨五入)│├─┼──────┼────────┼───────┼──────┼───────────┤│1│桃園市大園││││24,713,040○○○區○○ 段海 │2960│8,349│全部││││方厝 小段 ││││【計算式:2,9608,349│││445地號土地││││=24,713,0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