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附民字第37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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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附民字第3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375號原告 曹黃珮琦
曹羽甯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兼原告 曹昌熙
謝曉芬 被告 魏宏志 上列被告因犯殺人等案件(本院106年度訴字第782號,起訴案號:106年度偵字第1385、2201、468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2月13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陳玉聰
法官陳怡君法官王詩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毅皓中華民國107年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