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消債更字第1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消債更字第1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消債更字第176號債務人 樂嘉義 代理人 李靜華 律師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6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者,應駁回之,參諸同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華民國105年9月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昌義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9月7日
書記官洪佾旻附件:
1.陳明債務人目前任職之公司名稱、工作地點及工作內容各為何?每月工作收入若干元?並提出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自103年6月起迄今之薪資單(須由公司出具)、薪資轉帳證明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2.提出自103年6月起迄今之勞保費、健保費繳納收據或明細。
3.提出債務人所有在郵局或金融機構開立之存款帳戶、證券帳戶(集保帳戶)自103年6月起迄今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及證券公司出具之客戶庫存餘額表。
4.說明債務人自何時開始居住於聲請狀所載之住所地,其房屋為何人所有?應提出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勿以所有權狀代替),並說明所有居住成員、如何分擔公寓管理費及相關居住費用,另提出所有居住成員之收入證明,及最近一年水、電、瓦斯、市內電話費繳費明細(向繳費單位申請)。
5.說明債務人、配偶是否定期領取社會補助(救助或津貼)、租金補助、年金給付或保險給付?若是,其領取週期為何?每次領取金額若干元?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若未申請,或雖申請惟不符資格,應說明未申請或不符資格之原因。又債務人是否已領取退休金?如是,其領取之時點及金額各為若干?領取後之資金流向或用途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6.應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投保查詢單及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商業保險契約書(含人壽保險、年金保險、投資型保險),並說明投保內容、是否辦理保單質借、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每月支出保險費之金額(併提出繳費收據或轉帳證明)。
7.提出債務人家族系統表(含所有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債務人父母之所有扶養義務人(即其子女)之收入證明文件(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薪水帳戶存摺或薪資單影本),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並說明其等收入狀況,如何分擔扶養費用,及實際支出之扶養費,若未支出,應釋明其未能支出之正當理由。
8.提出債務人父母最近2年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9.說明債務人父親之實際居住地址、每月收入狀況、於何時退休、是否領取社會補助(救助或津貼)、退休金、老年年金、勞保老年給付等及其金額,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若曾領取一次請領之退休金或勞保老年給付,併說明資金流向。
10.報告更生聲請前2年內除已載入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內之
項目外之財產變動狀況(例如處分不動產、黃金、珠寶、償還債務…等)。
11.提出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債務人保管帳
戶客戶餘額表、客戶存券異動明細表、投資人往來清算交割銀行明細資料表、集保戶往來參加人明細資料表。
12.債務人曾任龍喜實業有限公司溫德米爾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薇洸有限公司等3家公司股東、董事,請提出該3家公司最新變更登記事項表、近三年財務報表、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請以股東或董事身分申請),並說明債務人之出資額、股份若干。
13.說明債務人平日上下班之交通工具及其交通費之計算方式各
為何?
14.外食費之支出應僅列債務人本人,至其他人之部分,如為受
扶養權利人,得列入扶養費,並說明為何人;如否,則應予刪除。
15.說明每月外食費之外,尚須支出食品費1,500元之必要性及其正當原因?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16.提出自103年6月起迄今,所有醫藥費之繳費收據,及診斷證明書(記載有因罹患何疾病而須固定就醫看診之內容)。
17.說明債務人電話費之資費方案為何?並提出最近一年電話費之繳費收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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