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2年聲再字第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再字第56號聲請人即受判決人 林文顯 上列聲請人因公共危險案件,對於本院101年度上易字第109號中華民國102年3月20日確定判決(原審案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289號;起訴案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調偵字第461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29條、第43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此項聲請再審程序之欠缺,非程序中所得補正,如確具有聲請再審之理由,只能另行依法聲請(最高法院71年台抗字第337號判例、88年度台抗字第416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因公共危險案件,對於本院101年度上易字第109號刑事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惟其並未提出原判決之繕本,其聲請再審之程序,顯然違背上開規定,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4月19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吳志誠
法官楊明章法官陳連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宜柔中華民國102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