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簡易刑事判決 八十九十年度屏簡字第一三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
年度偵字第七○九七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違反未依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記,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之規定,處拘役參拾
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被告之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
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現行法規所訂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
第二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九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一 月 十九 日
書記官 蔡俊杰
附錄法條: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
違反第十五條規定者,處行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五十萬以上
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