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33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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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3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335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李偉如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屏東縣政府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700元。茲因原告依法聲請訴訟救助,並經本院以98年度救字第36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在案,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於本件訴訟終結前,暫免原告上開第一審裁判費之預納,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2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以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2月23日
書記官張婉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