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交簡字第2112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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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交簡字第211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8年度交簡字第2112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偵字第932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處罰金新臺幣拾貳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於判決確定後壹年陸月內依檢察官所指定之公益團體或社區提供壹佰小時之義務勞務。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下列補充部分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㈠「犯罪事實」欄第三行以下補充記載為「因酒後意識不清竟
誤闖高速公路,逆向行駛於國道一號南向路段外側路肩,於翌日(22日)凌晨1時20分許,行經國道一號南向332公里處之臺南縣仁德鄉路段,為警攔查,因察覺其身上酒味甚濃,當場對其施以酒精濃度測試,測得呼氣後之酒精濃度高達每公升1.10毫克之數值,進而查獲上情。」。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5款、第93條第1項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98年8月13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許蕙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須附繕本)。
書記官郭勝華中華民國98年8月18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185條之3: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