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交訴字第3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肇事逃逸罪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交訴字第326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具保人乙○○上列被告因肇事逃逸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因肇事逃逸等案件,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10,000元,由具保人乙○○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5月11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陳慧珊
法官丁智慧法官林慶郎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施玉卿中華民國98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