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度繼字第2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繼字第2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繼字第225號聲明人 鄭淑惠 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等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被繼承人之人工全戶戶籍謄本。
二、 鄭振興 之最新戶籍謄本。
三、聲明人以書面通知未拋棄繼承人(即鄭振興)之文件(例如存證信函、寄件證明暨掛號回執或具名已知悉其等拋棄繼承之聲明書,且須以所有聲明人之名義為通知),如不能通知者,應釋明其事由並提出相當之證明文件。
中華民國100年3月25日
家事庭法官朱盈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明株中華民國100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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