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4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4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40號聲請人上大企業商行即 劉世杰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114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8年12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2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正中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9年2月11日
書記官林素珍┌───────────────────────────────────────────────────────┐│支票附表:99年度除字第40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港洲營造股份有限公│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沙│98年8月31日│24,360元│UE0000000││││司 陳朝國 │鹿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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