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袋地通行權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42號原告 梁宏富 原告 梁皓翔 原告 梁智修 上列原告與被告謝○○(未記載名字)等三人間請求袋地通行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55,900元(即原告所稱約51平方公尺10,900元/每平方公尺),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0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3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兆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3月16日
書記官鄭鈺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