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分期買賣價金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22號原告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銘聰 被告 吳孟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原告曾聲請本院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對於該支付命令,已於法定期間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8,9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之裁判費500元,原告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3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玉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3月16日
書記官張耕華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