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9年易字第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易字第31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呂理祿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21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呂理祿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被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3月16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邱奕智
法官蔡政晏法官王麗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惠棋中華民國109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