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99號原告 陳文華 訴訟代理人 李容嘉 律師被告 偉峻 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建惠 被告 潘志益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信伍 律師被告臺東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饒慶鈴 訴訟代理人 許仁豪 律師
楊志隆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二十二日下午二時整,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9年3月16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楊憶忠
法官李立青法官施伊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3月16日
書記官張坤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