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婚字第2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婚字第2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10年度婚字第243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離婚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2月11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正本事實及理由欄第二點第一行兩造結婚時間之記載均應更正為「101年4月2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依職權予以更正。中華民國111年8月30日
家事庭法官毛松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8月30日
書記官張堯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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