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6年度雄補字第40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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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雄補字第400號
原   告 甲○○
      丁○○
      乙○○
            9號
      丙○○
上列原告與被告戊○○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4,341,380元,因本件
係強制調解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應徵第1審調
解費新台幣2,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朱盈吉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李宗諺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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