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6年度雄補字第40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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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雄補字第400號
原 告 甲○○
丁○○
乙○○
9號
丙○○
上列原告與被告戊○○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4,341,380元,因本件
係強制調解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應徵第1審調
解費新台幣2,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朱盈吉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李宗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