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6年度雄補字第397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雄補字第397號
原   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因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訴之聲明第一項之系爭房屋天花板修繕所
需費用,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提出系爭房屋天花板修繕所需費用之估價單或鑑定資
料,依其上所載之修繕費用加上請求賠償之金額新台幣150,000
元後,按此總金額依法繳納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劉惠娟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何承育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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