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6年度鳳簡字第415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鳳簡字第415號給付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6
年4月11日上午10時32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民事第
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施敏雄
  書記官 李承悌
  通 譯 曾啟禎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萬壹仟柒佰參拾陸元,及自
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十一點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
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貳佰壹拾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予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據、客戶往來明細查詢及歷
次定儲利率指數表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
知未到場爭執,原告聲請一造辯論判決,本院認原告主張之
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
時表明上訴理由;如已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10日內補具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
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書記官李承悌
法官施敏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李承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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