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雄簡調字第43號損害賠償給付管理費事件於
中華民國96年4月10日上午9時30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
易庭民事調解室一爭議:
法 官 藍家慶
書記官 戴顯澄
朗讀案由:
聲請人 甲○○ 到
相對人 乙○○ 到
調解委員 曾秀雄 到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兩造
各陳述爭點。
相對人
本件我同意調解金額給付。
聲請人
如果相對人乙○○願意給付,對於相對人優冠陸運股份有限
公司部分請求撤回起訴。
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互為讓步。
試勸讓步,兩造均同意讓步。調解委員:曾秀雄
報知法官。
法官
諭知本件調解成立。
聲請人
調解成立請求退費。
調解成立條款如下:
一、相對人乙○○願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壹拾陸萬元。由
相對人乙○○當場給付壹拾陸萬元,並由聲請人當場收訖無
訛,不另給據。(簽名)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均拋棄。
三、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
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戴顯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