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8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08日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8號原告 黃玉甄 被告 陳義乞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應由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依民事訴訟法第270條第2項但書、第3項調查證據,並試行和解或行調解程序。中華民國108年3月8日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魏玉英法官黃俊瑋法官蔡旻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3月8日書記官蔡一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