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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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8號原告 黃玉甄 被告 陳義乞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依民事訴訟法第270條第2項但書、第3項調查證據,並試行和解或行調解程序。
中華民國108年3月8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魏玉英
法官黃俊瑋法官蔡旻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3月8日
書記官蔡一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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