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0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0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確認派下權不存在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058號上訴人 楊鄭秀鳳 被上訴人 鄭佔龍
鄭秋霞 鄭碧枝 鄭名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派下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9年3月12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4月2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張桂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9年4月28日
書記官蘇冠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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