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抗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抗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抗字第20號抗告人 謝森吉謝政 原之繼承人相對人 潘秀琴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7年12月26日本院107年度司拍字第514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伊就附表所示不動產(下稱系爭房地)未辦理繼承登記,系爭房地經高雄市政府地政局(下稱地政局)指定自民國106年8月1日起列冊管理,伊不知悉為何相對人得聲請拍賣抵押物,爰依法提起抗告,請求廢棄原裁定等語。
二、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聲請拍賣抵押物,係屬非訟事件,祇須其抵押權已經依法登記,且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法院即應為准許拍賣之裁定,至於為拍賣程序基礎之私法上權利有瑕疵或實際上之清償期有無變更等情事,則應由爭執其權利之人提起訴訟,以資救濟,而非依抗告程序聲明不服,有最高法院49年台抗字第244號及58年台抗字第524號等判例意旨可資參照。依上開說明,法院就聲請拍賣抵押物之非訟事件,於普通抵押權形式上已依法登記,且所擔保之抵押債權經形式上審查亦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時,即應為准許拍賣抵押物之裁定,就抵押債權及抵押權之存否並無實質上確認之效力,抗告人如爭執借款債權是否存在、清或其他等實體上法律關係,應另行起訴以求解決,非依抗告程序所能救濟。
三、經查,相對人主張訴外人 謝政原 於88年1月13日向伊借用新臺幣(下同)10萬元,約定清償期為88年4月11日,並以相對人所有系爭房地設定新台幣12萬元之抵押權為擔保,經於88年1月13日登記在案,嗣謝政原於103年4月15日死亡,系爭房地業由抗告人繼承(其餘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自應承受被繼承人即謝政原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詎清償期屆至後,上開借款未依約清償等情,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繼承系統表、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家事法庭函影本等件為證。依相對人提出之上開證據為形式審查,堪認本件抵押權已依法登記,且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是以,原裁定據此准許相對人拍賣抵押物之聲請,即無不合。抗告人固主張系爭房地遭地政局列冊管理云云,然此僅屬地政局依其職權就未辦理繼承登記之不動產列冊管理之行為,原則並無礙於抵押權人行使權利,地政局如有其他正當原因阻礙抵押權人行使權利,當應由地政局另依其他程序為適法之處理,以資解決,尚非本件非訟程序所得審究。從而,抗告人提起本件抗告,請求廢棄原裁定,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月30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蔣志宗
法官陳彥霖法官饒志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再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30日
書記官吳韻芳附表:不動產標示┌──────────────────────────────────────────────┐│土地:│├─┬───────────────────────────┬─┬──────┬────┬──┤│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市○區○段│小段│地號│目│平方公尺│││├─┼───┼────┼────┼────┼────────┼─┼──────┼────┼──┤│1│高雄│鳳山│道爺廍│下菜園│51-8││39│2分之1││├─┴───┴────┴────┴────┴────────┴─┴──────┴────┴──┤│建物︰│├─┬──┬───────────────┬──────┬─────────────┬────┤│編│建││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基地坐落│主要建築├───────┬─────┤│││├───────────────┤材料及│樓層面積│附屬建物│││號│號│建物門牌│房屋層數│合計│用途及面積│範圍│││││││││├─┼──┼───────────────┼──────┼───────┼─────┼────┤│1│9│道爺廍段下菜園小段51-8地號│加強磚造│一層:31.08││2分之1│││││002層樓房│二層:31.08│││││├───────────────┤│合計:62.16││││││立信街105巷15弄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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