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交簡字第22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8年度交簡字第223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余宗駿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速偵字第490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余宗駿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與證據,除犯罪事實欄第3行「104年9月21日」更正為「104年9月15日」、第4行「23時30分許」更正為「23時30分許起至同日12時許止」、第7行補充「基於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及證據部分補充「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公路監理電子閘門查詢資料」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被告前因施用毒品等案件,經本院以
103年度簡字第3468號判處有期徒刑2月、2月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民國104年9月15日徒刑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等情,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其於受徒刑之執行完畢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法加重其刑。
三、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酒後駕車為極度危險之行為,對於駕駛人自身及其他道路使用者之生命、身體、財產均生重大危害,被告前已有酒後駕車而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之情形,對於酒駕行為之危險性自無不知之理,竟仍率爾於酒後無照騎車上路(本次係第2次酒駕經查獲),足認其心存僥倖,自有不當,並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其自承駕駛自用小客車行駛於快速道路及一般道路上,測得之呼氣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39毫克,其教育程度國中畢業、家庭經濟狀況勉持、從事餐飲業及其除累犯部分不予重複評價外之素行(見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及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王勢豪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8年1月30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洪毓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華民國108年1月30日
書記官蕭主恩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7年度速偵字第4901號被告余宗駿男47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高雄市○○區○○街○○號6樓之2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余宗駿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103年度簡字第3468號判決有罪,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月確定,並於民國104年9月21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余宗駿仍不知悔改,於107年12月26日23時30分許,在屏東縣○○鄉○○路某熱炒店飲用啤酒2瓶後,明知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
0.25毫克以上者,不得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卻仍於翌(27)日凌晨0時10分許,在吐氣酒精濃度已逾上開標準之情形下,駕駛屬於動力交通工具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上路。嗣於同日0時30分許,余宗駿行經高雄市○○區○○街與善士街交岔路口之際,因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而為警攔檢,並發現其酒氣濃厚,故於0時37分許,對其施以吐氣酒精濃度檢測,測得其吐氣酒精濃度達達每公升0.39毫克,而悉上情。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余宗駿於警詢及偵訊中均坦承不諱,並有酒精濃度檢測單及高雄巿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各1紙附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酒後駕車罪嫌。被告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一節,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足憑,其於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8年1月15日
檢察官王勢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