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上訴字第17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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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0年上訴字第1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上訴字第171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峻賢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9年11月25日第一審判決(109年度金訴字第153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峻賢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上訴理由,逾期駁回。
理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項、第3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應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367條亦規定甚明。查上訴人即被告陳峻賢不服原判決,於民國109年12月14日具狀提起第二審上訴,惟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僅記載「理由後補」云云,有刑事聲明上訴狀在卷可稽。茲逾期已久,仍未補敘具體理由,爰裁定命補正之,倘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
二、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月18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許宗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錫欽中華民國110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