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重訴更二字第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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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重訴更二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更二字第1號原告合作金庫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昭良 訴訟代理人 柯鈞耀
李師榮 律師複代理人 李昱霆 律師訴訟代理人 蔡嘉政 律師複代理人 許維帆 律師被告 謝華云 (即 程鵬飛 之遺產管理人)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謝華云為程鵬飛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本件被告程鵬飛於民國107年12月14日死亡(見本院限閱卷第31頁),因其依民法第1138條規定得繼承之法定繼承人均已向法院聲明拋棄繼承,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准予備查(見本院卷一第245頁),其遺產無人繼承(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繼字第31號影卷第9頁之繼承系統表),嗣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8年度司繼字第816號裁定選任謝華云為程鵬飛之遺產管理人(見本院卷三第394-1至394-2頁)。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規定,由本院依職權裁定命謝華云為被告程鵬飛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程序。
二、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月18日
民事第二十五庭
審判長法官謝碧莉
法官林晏如法官陳月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10年1月18日
書記官侯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