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除字第196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除字第196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一九六二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三四八八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八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九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博文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九日
書記官蔡嘉萍┌──────────────────────────────────────────────────────┐│附表: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一九六二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高琦│華南商業銀行北新分│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伍萬 元│DC八六0六0五│││││行│││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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