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除字第163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除字第163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一六三七號
聲請人甲○○○訴訟代理人乙○○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四八七六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四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九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羅富美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九日
法院書記官郭錦賢~F0~T48┌──────────────────────────────────────────────────────┐│附表:九十一年度催字第四八七六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美商花旗銀行台北分富邦銀行民生分行│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三日│壹拾肆萬玖仟玖佰│0000000││││行│││柒拾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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