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司聲字第3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司聲字第3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命令債權人限期起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聲字第365號聲請人 徐承毓 相對人 莊玉女 法定代理人 莊舒晴 上列當事人間104年度司裁全字第393號聲請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命令債權人限期起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即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為保全對於聲請人即債務人清償債務請求權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准予供擔保假扣押,業經本院104年度司裁全字第393號民事裁定准許相對人供擔保後,得對聲請人之財產為假扣押,嗣後並依相對人之聲請對聲請人之財產為假扣押之執行在案,惟相對人迄今仍未起訴等情,已據本院調取本院104年度司裁全字第393號假扣押事件(含104年度司執全字第260號假扣押強制執行事件)卷宗核閱無訛,復經本院依職權向本院分案室、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查詢結果,目前均無受理兩造間之訴訟案件(含民事簡易案件)、支付命令及聲請調解事件無訛,此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11月26日苗院美民字第35974號函,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11月30日中院麟文字第0000000000號函各一份附卷可稽,是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核無不合,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12月4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孔怡璇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