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8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867號原告 鄧子平 訴訟代理人 鄭伊鈞 律師
楊芝庭 律師原告與被告 林香妏 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106,08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98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2月7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7日
書記官唐佳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