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2年上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12年度上字第42號上訴人 陳泓錕 訴訟代理人 夏金郎 律師被上訴人 黃振明 訴訟代理人 黃伊伶 被上訴人 許專熙
黃葉采葑
許弦丕
許晋維
吳宗瑩 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戴進淵 被上訴人 陳柏宇
陳仲倫
陳靜怡
吳桂髹 蕭福來
蕭耀欽 黃柏閔 黃偉源 陳云英 即 杜復堯 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再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7月31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張季芬
法官王雅苑
法官顏淑惠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7月31日
書記官盧建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