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3年度交附民字第37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3年交附民字第3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交附民字第377號原告 王芬卿 被告 楊忠聖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交上訴字第976號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7月3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林逸梅
法官陳珍如法官蕭于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信邦中華民國113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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