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159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159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促字第1598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灣工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代理人乙○○代理人甲○○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宇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民事訴訟法第511條各款之事項,否則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513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所提出之聲請狀所載,認有提出債務人公司登記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部分戶籍謄本之必要,經本院於97年7月8日通知提出,債權人於97年7月9日收受通知,迄今尚未補正,有送達證書附卷可證,依首開法條規定,該部分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7年9月30日
民事庭法官藍雅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9月30日
書記官莊學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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