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7年度台聲字第2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7年台聲字第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聲明不服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七年度台聲字第二七號聲明人甲○○上列聲明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三月二十一日第三審確定判決(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一二三八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駁回。
理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本件聲明人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經本院裁判後,復又具狀聲明不服,殊為法所不許,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一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謝家鶴
法官陳世淙法官洪佳濱法官蔡彩貞法官林俊益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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