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189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7年台上字第189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一八九八號上訴人甲○○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文書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三十一日第二審判決(九十六年度上訴字第二七六號,起訴案號:台灣台東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四年度偵續字第八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並未指摘原判決有何違法,自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本件原判決維持第一審依修正前刑法牽連犯關係從一重論處上訴人甲○○行使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累犯罪刑之判決,駁回其在第二審之上訴,已詳敘所憑之證據及認定之理由。上訴意旨,僅以其並未修改原始租賃合約,亦無貪圖一萬元租金差額之情事,請求查明,還其清白云云等事實之爭辯為唯一理由,而於原判決究竟如何違背法令,並無一語涉及,其上訴自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一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謝家鶴
法官陳世淙法官洪佳濱法官蔡彩貞法官林俊益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五月十二日

相關權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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