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搶奪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1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淙捷上列被告因搶奪,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對於法院之裁定有不服者,始得提起抗告,此觀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抗告人即被告楊淙捷(下稱抗告人)前因搶奪案件,經本院以109年度訴字第1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9年度上訴字第1803號判決上訴駁回,被告上訴後,復經最高法院以110年度台上字第1444號判決上訴駁回,於民國110年1月14日確定在案。而抗告人因不服本院109年度訴字第11號判決,復於111年8月3日書具「抗告書」向本院提起抗告,依上開說明,其抗告顯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0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0月7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 余仕明
法官黃佩穎法官許家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1年10月7日
書記官張良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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