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繼字第41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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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司繼字第4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繼字第412號聲請人 周奕廷
周孟萱 賴沛汝 賴于涵 范閔媗 范景媗 洪偉愷 洪睿妤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洪永川
粘雪琴 聲請人 洪義程
洪千喜 上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洪永安
曾怡芳 聲請人 洪靖雯
洪晉揚 上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洪振富
黃喬筠 聲請人 陳詩鎔陳怡彣
陳勛銨陳俊全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周奕廷、周孟萱、賴沛汝、賴于涵、范閔媗、范景媗、洪偉愷、洪睿妤、洪義程、洪千喜、洪靖雯、洪晉揚、陳詩鎔即陳怡彣、陳勛銨即陳俊全(下稱聲請人周奕廷等)為被繼承人 洪昆崙 之曾孫,被繼承人於民國(下同)110年12月16日死亡,聲請人周奕廷等自願拋棄繼承權,為此具狀聲明拋棄繼承權,請准予備查云云。
二、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前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民法第1138條、第1139條、第1176條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繼承人洪昆崙於110年12月16日死亡,而聲請人周奕廷等為被繼承人之曾孫輩,即直系血親卑親屬三親等繼承人,此有聲請人提出之戶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可憑。惟查,被繼承人洪昆崙之子女均已拋棄繼承,惟尚有孫輩 黃幼萍 並未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權,此有本院索引卡查詢記錄在卷可稽。揆之前揭規定,本件既有被繼承人之孫子女即直系血親卑親屬二親等繼承人並未拋棄繼承,其繼承順序較後之聲請人周奕廷等依法即尚非繼承人。從而聲請人周奕廷等聲明拋棄繼承,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10月7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陳怡君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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