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4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24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訴字第244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另案於臺灣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毒偵字第683、833、1109、1545號),被告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甲○○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扣案之海洛因貳包(合計淨重零點柒貳公克、空包裝總重零點玖伍公克)沒收銷燬之;扣案之注射針筒陸支、塑膠管裝填器陸支、夾鏈袋(即塑膠袋)叁拾伍個、黑色小皮包壹個,均沒收之。又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扣案之海洛因叁包(合計淨重壹點叁貳公克、空包裝總重壹點壹壹公克)沒收銷燬之;扣案之注射針筒壹支沒收之。又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又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又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扣案之玻璃球吸食器壹個沒收之。
又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又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扣案之海洛因貳包(合計淨重零點柒貳公克、空包裝總重零點玖伍公克)、海洛因叁包(合計淨重壹點叁貳公克、空包裝總重壹點壹壹公克)沒收銷燬之;扣案之注射針筒陸支、塑膠管裝填器陸支、夾鏈袋(即塑膠袋)叁拾伍個、黑色小皮包壹個、注射針筒壹支、玻璃球吸食器壹個,均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按適用簡式審判程序之有罪判決書之製作,得準用第454條之規定,刑事訴訟法第310條之2定有明文。而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規定:前項判決書,得以簡略方式為之,如認定之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與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相同者,得引用之。本件犯罪事實、理由及證據、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本院審酌:被告前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虎簡字第24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300元折算1日),並於95年05月02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其僅係國中畢業,原受僱從事外燴工作,月收入約有新臺幣3、4萬元左右,家中尚有父、母、子、女,目前已與妻子離婚,當初因工作與年幼小孩均須兼顧、心情不好方施用毒品,及其於犯罪後已知悔悟並坦承犯行,希望有自新機會,同時考量施用毒品之戒癮性不高,極易一再施用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合併定其應執行刑示懲。扣案之海洛因2包(合計淨重0.72公克、空包裝總重0.95公克)及海洛因3包(合計淨重1.32公克、空包裝總重1.11公克)均含有海洛因成份,有該鑑定書可參,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而扣案之注射針筒6支、塑膠管裝填器6支、夾鏈袋(即塑膠袋)35個、黑色小皮包1個、注射針筒1支、玻璃球吸食器1個等物,為被告所有,且係供犯罪所用之物,業經其供明在卷,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
2款之規定併予宣告沒收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之2條、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第38條第1項第2款,判決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乙○○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7年5月14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李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佳慧中華民國97年5月14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96年度毒偵字第683號
00000000000被告甲○○男42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身份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雲林縣○○鎮○○路○○○號(另案在臺灣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於民國95年5月29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經本署檢察官以95年度戒毒偵字第27號不起訴處分確定。又因偽造文書案件,經同法院以94年度虎簡字第240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於95年5月2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其仍不知悔改,於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復基於施用第1級毒品海洛因、第2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各別犯意,分別於:(一)96年4月29日,在其雲林縣○○鎮○○路○○○號住處,以將海洛因摻水置入針筒內注射手臂靜脈血管方式,施用海洛因1次;另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管內,以火燒烤後吸食其煙霧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次;(二)於96年5月26日,在其上揭住處,以上揭針筒注射方式,施用海洛因1次;另以上揭燒烤後吸食煙霧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次;(三)於96年6月3日23時許,在其上揭住處,以上揭針筒注射方式,施用海洛因1次;(四)於96年8月15日,在其上揭住處,以上揭針筒注射方式,施用海洛因1次;另以上揭燒烤後吸食煙霧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一)96年4月29日10時30分許,○○○鎮○○路○○○號2樓,為警查獲,並扣得海洛因2包(合計淨重0.72公克)、玻璃球1個、黑色小皮包1個、注射針筒6支、塑膠管裝填器6支、塑膠袋35個等物,經採尿送驗,檢出嗎啡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二)96年5月26日14時許,○○○鎮○○路○○號,為警查獲,並扣得海洛因3包(合計淨重1.32公克)、注射針筒1支,經採尿送驗,檢出嗎啡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三)96年6月4日9時許,搭乘友人 蔡東洺 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行○○○鄉○○鄉○道○號高速公路218公里200公尺北向處,為警攔查,經採尿送驗,檢出嗎啡陽性反應;(四)96年8月15日22時20分許,在其上揭住處,為警查獲,經採尿送驗,檢出嗎啡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二、案經雲林縣警察局西螺分局及嘉義縣警察局民雄分局報告暨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三警察隊報告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核轉本署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編號│證據方法│待證事實│備註│├──┼─────────┼──────────┼──────┤│一│被告甲○○之自白│上揭犯罪事實一、(一)│96年度毒偵字││││、(二)、(四)。│第683號偵卷│││├──────────┼──────┤│││上揭犯罪事實一、(三)│96年度毒偵字││││。│第2723號偵卷│├──┼─────────┼──────────┼──────┤│二│扣案之第1級毒品海│上揭犯罪事實(一)。││││洛因2包(合計淨重│││││0.72公克)、玻璃球│││││1個、黑色小皮包1個│││││、注射針筒6支、塑│││││膠管裝填器6支、塑│││││膠袋35個│││├──┼─────────┼──────────┼──────┤│三│扣案之海洛因3包(│上揭犯罪事實(二)。││││合計淨重1.32公克)│││││、注射針筒1支│││├──┼─────────┼──────────┼──────┤│四│真實姓名對照表1紙│被告確實曾於96年4月│96年度毒偵字││││29日接受採尿檢驗,檢│第683號偵卷││││體編號為0000-0000號││├──┼─────────┼──────────┼──────┤│五│查獲煙毒、麻管嫌犯│被告確實曾於96年5月│96年度毒偵字│││尿液送檢真實姓名對│26日接受採尿檢驗,檢│第833號偵卷│││照表1紙、濫用藥物│體編號為0000-0000號││││尿液檢驗檢體監管表│。││││3紙│││├──┼─────────┼──────────┼──────┤│六│犯罪嫌疑人尿液編號│被告確實曾於96年6月4│96年度毒偵字│││與真實姓名對照認證│日接受採尿檢驗,檢體│第1109號偵卷│││表1紙│編號為096030號。││├──┼─────────┼──────────┼──────┤│七│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被告確實曾於96年8月│96年度毒偵字│││表1紙│15日接受採尿檢驗,檢│第1545號偵卷││││體編號為96民A128號。││├──┼─────────┼──────────┼──────┤│八│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被告之尿液(檢體編號│96年度毒偵字│││限公司濫用藥物尿液│0000-0000號),檢驗│第683號偵卷│││檢驗報告1紙│結果呈嗎啡及甲基安非│││││他命之陽性反應。││├──┼─────────┼──────────┼──────┤│九│法務部調查局96年6│扣案之粉末2包(淨重│96年度偵字第│││月5日調科壹字第096│0.72公克)係海洛因。│683號偵卷│││00000000號鑑定書1│││││紙│││├──┼─────────┼──────────┼──────┤│十│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被告之尿液(檢體編號│96年度毒偵字│││限公司濫用藥物尿液│0000-0000號),檢驗│第833號偵卷│││檢驗報告1紙│結果呈嗎啡及甲基安非│││││他命之陽性反應。││├──┼─────────┼──────────┼──────┤│十一│法務部調查局96年7│扣案之粉末3包(淨重│96年度毒偵字│││月30日調科壹字第09│1.32公克)係海洛因。│第833號│││000000000號鑑定書1│││││紙│││├──┼─────────┼──────────┼──────┤│十二│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被告之尿液(檢體編號│96年度毒偵字│││司濫用藥物尿液檢驗│096030號),檢驗結果│第1109號偵卷│││報告1紙│呈嗎啡之陽性反應。││├──┼─────────┼──────────┼──────┤│十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被告之尿液(檢體編號│96年度毒偵字│││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96民A128號),檢驗結│第1545號偵卷│││1紙│果呈嗎啡及甲基安非他│││││命之陽性反應。││├──┼─────────┼──────────┼──────┤│十四│1.本署刑案資料查註│被告於強制戒治執行完││││紀錄表│畢釋放後,5年內再犯││││2.全國施用毒品案件│施用毒品罪嫌。││││紀錄表│││││3.法務部全國檢察官│││││線上查詢刑案人犯│││││在監所最新資料報│││││表│││└──┴─────────┴──────────┴──────┘
二、┌──┬─────────────┬─────────────┐│編號│所犯法條│備註│├──┼─────────────┼─────────────┤│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1級毒品罪嫌。││├──┼─────────────┼─────────────┤│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2級毒品罪嫌。││├──┼─────────────┼─────────────┤│三│累犯│(ˇ)有()無│├──┼─────────────┼─────────────┤│四│沒收│(ˇ)有()無│└──┴─────────────┴─────────────┘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致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7年3月4日
檢察官丙○○本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3月7日
書記官陳懿俐附錄: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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