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57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575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95年8月4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21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7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8月1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益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5年8月11日
書記官陳純姃附表:
┌──────────────────────────────────────────────────┐│股票附表:95年度除字第575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00│群策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八六─ND─0000000─│股票│1│1000│││1││九│││││├─┼───────────────┼──────────────┼────┼───┼────┼───┤│00│群策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八六─ND─0000000─│股票│1│1000│││2││0│││││├─┼───────────────┼──────────────┼────┼───┼────┼───┤│00│群策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八六─ND─0000000─│股票│1│1000│││3││二│││││├─┼───────────────┼──────────────┼────┼───┼────┼───┤│00│群策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八六─ND─0000000─│股票│1│1000│││4││四│││││├─┼───────────────┼──────────────┼────┼───┼────┼───┤│00│群策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八六─ND─0000000─│股票│1│1000│││5││一│││││├─┼───────────────┼──────────────┼────┼───┼────┼───┤│00│群策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八六─ND─0000000─│股票│1│1000│││6││一│││││├─┼───────────────┼──────────────┼────┼───┼────┼───┤│00│群策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八六─ND─0000000─│股票│1│1000│││7││六│││││├─┼───────────────┼──────────────┼────┼───┼────┼───┤│00│群策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八六─ND─0000000─│股票│1│1000│││8││三│││││├─┼───────────────┼──────────────┼────┼───┼────┼───┤│00│群策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八六─ND─0000000─│股票│1│1000│││9││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