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65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26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2657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郭加慧選任辯護人胡峰賓律師
李進建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0000
0、10231、12858、16871、24840號),業經辯論終結,因被告於辯論終結後陸續具狀提出大量之證據資料,本院認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故而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7年12月6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第4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4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鍾貴堯
法官王怡蓁法官施懷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崑煜中華民國107年10月24日備註:
被告及辯護人應於107年11月15日(以本院收文戳日期為準)前提出書狀,針對以下事項進行說明【應備繕本1份】:
一、被告以107年8月14日刑事陳報狀表示有關於其出貨給許寓婷、 鄭如琄瞿孟白賴思榕陳昱忻張家綾羅美文吳佩蓉張琇媚田嘉茹 等人之時間、數量,請具體指明係針對各該買家何次訂購之訂單(應扣除上述買家在104年9月3日向被告訂購商品而拖欠至104年9月3日後始出貨部分),併請提出相關的出貨單、簽收單、收據或其他足以證明被告確實有其所述之出貨情形(如相關證物先前曾經提出,亦請具體指出是何證物【需具體指明頁數或位置】),以及認定交付商品價格認定之依據。參考格式如下:
┌──┬──┬──┬──┬──┬───┬────────┐│出貨│出貨│出貨│貨品│數量│總金額│所憑證據││對象│日期│品項│單價││││├──┼──┼──┼──┼──┼───┼────────┤│││││││1.請見○卷第○頁││││││││第○行之…││││││││2.請見本書狀第○││││││││頁之證物○第○││││││││頁第○行之…│└──┴──┴──┴──┴──┴───┴────────┘
二、被告以107年9月19日刑事陳報狀之陳稱有關於事後有陸續清償部分款項,並檢附部分匯款單據,然被告提出之單據並不齊全,且金額亦與被告書狀內容不符(如編號4、5、9之第1筆匯款單據均與書狀內容不符),請確認正確的金額為何,並檢附完整之證物到院。
三、被告如認有其他證據須提出者,請一併於前述時間內提出,提出之方式請比照上述參考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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