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3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借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366號原告 許小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 方品鈞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另請原告一併提出被告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略),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6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育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20日
書記官黃依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