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83號原告 陳雅婷 訴訟代理人 陳慧玲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葉云汝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6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徐晶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20日
書記官張耕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