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單禁沒字第14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單禁沒字第14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禁沒字第145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邱弘嘉
籍設臺東縣○○鄉○○村○○○000號(臺東○○○○○○○○東河辦公室)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157號、111年度毒偵字第23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邱弘嘉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1年度毒聲字第67
4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12年3月29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由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140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又被告本件於111年10月28日凌晨4時許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犯行,係於前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前所為,而為該次觀察、勒戒效力所及,因而經屏東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239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前揭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在卷可稽。
㈡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經送鑑定結果,檢出含有第一級
毒品海洛因成分,有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2年2月10日藥物成分鑑定報告(報告編號:3113D001)1份附卷可佐,為查獲之第一級毒品,屬違禁物無訛,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又上開包裝海洛因之包裝袋1只,因與其內所殘留之海洛因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為查獲之第一級毒品,一併諭知沒收銷燬;至鑑驗耗損部分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
㈢扣案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物,經警以簡易快速篩檢試劑檢驗後
,確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有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民和派出所偵辦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毒品初步檢驗報告單、簡易快速篩檢試劑結果書、檢驗結果照片等件在卷足憑,足見上開扣案物上含極微量甲基安非他命殘渣,衡情已難以分析剝離,亦無析離實益,爰視同第二級毒品整體,均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綜上,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6月20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涂裕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12年6月20日
書記官張文玲附表:
編號物品數量備註1海洛因1包(含包裝袋1只)驗前淨重0.1775公克、驗餘淨重0.1663公克。2吸食器1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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